更新时间:2025-12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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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回收金额的评估项目时,未与其充分协商以确定YY.VIP恰当的评估对象。上述行为不符合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》(
一是对“微滴式数字PCR仪”预计收入核查验证不到位。未关注及核查历史销售量集中于个别客户的YY.VIP原因、合理性以及对未来收入的影响;未结合产品未获临床许可的情况对预计销量进行细分核查;未结合访谈情况核查相关支持证据也未说明原因。二是对仪器配套试剂耗材的预计收入核查验证不到位。如对预计单台产值、预计新发生的专用试剂销售收入核查验证不到位。三是未结合评估报告披露的YY.VIP“委托外部加工”模式核查相关预计成本,对专用试剂的预计材料成本和有关费用核查验证不到位。上述行为不符合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》(2017年)第十五条、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——资产评估程序》(2019年)第十五条和《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》(2017年)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。
一是假设历史年度无营运资金投入不符合企业实际。二是参照其他上市公司测算营运资金相关参数不恰当。三是参照其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来测算折现率,未分析与实际资本结构的差异。上述行为不符合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》(2017年)第十五条、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——资产评估程序》(2019年)第十五条、第十九条和《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》(2017年)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。
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,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四十七条的规定。陈宣、冯芮作为YY.VIP签字资产评估师,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。按照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五十五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们YY.VIP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你们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》的规定,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,确保评估执业质量,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